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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7-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关精神,结合潜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7〕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管理,按照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进人用编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进人用编办法,做好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报批。

  (二)事业单位空编补员,必须按程序审批,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及特殊岗位以外,新增人员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聘)用。

  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按程序报批后,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三)事业单位严格退休审批制度。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人员提前退养办法。

  (四)事业单位严禁自行聘用临时人员。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因特殊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须经市编制、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人事派遣制。

  三、新增人员管理

  (一)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在空编情况下确需进人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市编委主任(市长)审批后,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考和录(聘)用。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必须事先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主任(市长)审批后,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考和录(聘)用。

  (三)政策性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除外),由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市长)审批。

  (四)市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凭市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财政部门按经费管理权限,凭市编办签章办理新增人员经费手续。

  四、人员调动管理

  (一)从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调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财政全额拨款或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从乡镇调入城区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经费形式不发生改变。

  (二)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财政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签。经费形式随调入单位性质发生改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之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城区调入乡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签。

  (四)市组织、人社部门按调配管理权限,凭市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通知单”办理调动手续。市财政部门凭市编办签章划转人员工资。

  (五)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规定调动后,用人单位和调出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划转手续。超期未办理的,冻结调出、调入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五、副科(局)级以上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副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调整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市委常委研究决定任职和调整的,市编办凭市组织部门的任职通知报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事业单位副科(局)级以上干部人员编制性质和经费形式随任职单位性质发生改变。

  (二)事业单位副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调整后,主管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凭市编办签章到市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调整人员的相关手续。

  六、工作纪律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暂行规定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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