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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3-07-17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镇、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7]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编制的管理

  1、行政机关(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进人,必须在空编的情况下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严禁超编进人。

  2、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原则上予以冻结。在空编情况下确需进人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岗位设置及进人理由,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的人员,并事先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

  4、政策性军转干部安置、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安排,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别是要注意用人单位人员和岗位的合理结构。政策性安置到行政机关的人员,接收单位必须有空编,由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由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

  5、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凭市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凭市编办签章核拨人员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编制的管理

  1、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流动,由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申报,同城流动、镇处之间流动和市直向镇处流动的人员,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签。镇处向市直流动的人员,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范围内一般工作人员流动,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同城流动、乡镇之间流动和市直向镇处流动的人员,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签。镇处向市直流动的人员,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向财政拨款单位流动,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程序办理。

  4、本系统人员的调整,包括所属二级单位领导(股级)的调整,要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不允许以任代调和先任后调。

  5、组织、人事部门按调配管理权限,凭市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通知单”办理调动手续。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凭市编办签章核拨划转人员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6、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规定调动后,用人单位和调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划转手续。否则,冻结调出调入单位机构编制。

  三、副科(局)级以上干部人员编制的管理

  1、副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调整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市委常委研究决定任职和调整的,市编办凭组织部门的任职通知按相关程序办理编制手续。

  2、市委任职的党政机关和副科(局)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需增加财政经费或划转财政经费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专题申报,增加财政经费的,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委主任(市长)审签,划转经费的由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审签。财政部门凭编办签章办理增加经费或划转经费手续。

  3、副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调整的,按有关程序经组织任职后,其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到乡镇挂职的除外)。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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