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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16期)
时间:2020-09-17       

  1.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3.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4.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5.违反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6.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7.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8.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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