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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15期)
时间:2020-09-11       

  1.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2.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3.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4.严禁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5.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6.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7.严禁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8.严禁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9.违规审批机构编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审批权的部门,超出职责权限审批机构编制;一种是有审批权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审批机构编制。
  10.领导职数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即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二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三是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1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信息,是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和咨询、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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