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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12期)
时间:2020-08-07       

  1.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应当以“三定”规定为依据,不能越位、缺位、错位。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数、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执行,不能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2.“三定”规定的日常调整,由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编委同意后,以编委或编办名义发文明确,作为“三定”规定的重要补充,补充规定属于党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3.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4.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6.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7.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8.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9.职责分工的协商是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不能擅自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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