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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9期)
时间:2020-07-23       

  1.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2.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
  3.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4.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5.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6.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7.各级编委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各级编委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各级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主任请示汇报。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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