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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8期)
时间:2020-07-20       

  1.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2.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3.省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职数一般为2至4名,市、县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职数比照省级党委工作机关从严控制。
  4.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5.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6.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7.地方和部门向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原则上以下列名义行文:党中央部门、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或部门、各省级党委或编委(根据省级编委授权,省级编办可就相关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请示,请示中注明经省级编委研究同意)、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党组或国家局、群众团体党组或群众团体。以国家机关部门、国家局、群众团体等名义行文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有党组的应注明已经党组会议审议同意。
  8.根据中央编委领导体制,对地方事业单位冠“中国”等字头事项的办理程序予以调整,由省级编委(编办)报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审批。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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