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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6期)
时间:2020-07-02       

  1.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2.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3.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4.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5.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6.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是统领地位的,是全覆盖、全贯穿的,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武装力量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
  7.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
  8.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9.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和全国政令统一,是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最基本前提。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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