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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5期)
时间:2020-06-24       

  1.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3.论证,其作用在于把好“政策关”,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体现贯彻到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中,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4.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5.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6.系统完备,就是看机构是否健全、职能是否配套、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覆盖面问题,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7.科学规范,就是看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程序是否严密、于法是否周延,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精准度问题,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8.运行高效,就是看运转是否协调、执行是否顺畅、监督是否有力,是否有利于重点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效性问题,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9.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在研究论证中,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是否有利于为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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