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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3期)
时间:2020-06-12       

  1.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
  2.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3.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目前,中央一级群众团体共22家,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4.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5.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是各级党委对各类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6.政治性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属性。要把贯彻落实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设置机构、配置职能、使用编制,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7.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8.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9.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10.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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