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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5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核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县(市、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发证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与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办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地价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品运销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地质勘查成果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调查并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安排并监督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各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地质遗迹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协调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听证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参与国土资源管理并对辖区内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规划与调控监测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审查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及研究;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四)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资金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划定、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市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验收、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城区增量建设用地手续。

  (六)地籍管理科

  承担全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组织管理工作;拟定土地调查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和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办市城区土地登记审核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办城区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全市矿业权申报和市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矿产品运销管理及统计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合理配置资源;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九)矿产资源储量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以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及矿产地储备相关工作;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以及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承办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国土资源管理科技信息和情报资料,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推广;组织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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