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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5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 92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林农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组织协调防止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及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全市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对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八)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监督市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市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审核林业建设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电子政务、保密和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文件、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建议。

  (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花卉基地、花卉市场的建设和野生花卉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改造;承办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及引进外资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措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在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林业产业科)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工作。

  (七) 行政审批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八)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产业工会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市委编委宜编[2005]6号文件精神,市林业局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不包含“城区组”。

  (二)所属森林公安局及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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