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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三定”如何定
时间:2013-07-14       

  制定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是全面落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1月4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台《关于市政府部门“三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了解,此次“三定”的范围仅限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派驻机构。市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的原有“三定”规定继续使用。

  2002年下达过“三定”规定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此次未做调整的不再下达“三定”规定,其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暂保持不变。

  定主要职责:

  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各部门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根据有关规定,梳理明确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等。

  结合襄樊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部门职责。加强有关部门扶持企业发展的职能。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将现有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承担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行使。

  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注重明确和强化责任,确保权责一致。行政机构之间对交叉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定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称科(室),科(室)以下不再设股

  改革后,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原则上要少于省政府对口委办厅局的内设机构数;没有增加职能的部门,不得突破现有机构个数。人员编制在30名以下的单位,综合性科室合并设置。

  新组建或调整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随职责相应划转,并按改革的要求进行整合。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能的转变,撤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同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履行新职责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内设机构,特别是有利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挂议事协调机构牌子的部门,内设机构统筹设置。部门或专项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已经设立的,要进行清理;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按规定程序审批,从严控制。

  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加挂相关科室的牌子。个别单位承担国家特殊专项职能的,可以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并使用其印章。

  统一规范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内设机构统称为科(室),均为正科级;科(室)以下不再设股。

  定人员编制:

  总量不得突破

  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再重新核定,做到有减有增。原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整合到行政单位后,暂时保留原事业编制,并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在5年内消化解决;未增加职能的部门,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现有总额,个别单位还要适当压缩,确保改革后市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不突破“三定”前的总量;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一般应在3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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