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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政府应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减法”
时间:2013-07-0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并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和下放,是否意味着政府在相关领域的职责也随之取消?政府职能应转向哪?记者近日专访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 

  不该管的不干预 

  “一个理想的政府应该是:把该管的事管好,不该管的不干预;把该下放的权力下放,该集中的权力集中。”燕继荣认为。 

  燕继荣指出,中国政府过去被认为是一个“全能型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中较多地采用事前监管和直接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集中表现就是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政府如果大量采用此手段,甚至使之变成主要手段,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过度的行政审批会造成政府的行政性垄断,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试想,一个项目要不要开办,由谁来开办,不是由市场需求来决定,甚至也不是由投资方说了算,而是由政府做判断,这本身就违背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燕继荣说。 

  同时,行政审批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制造了腐败的可能性。饱受诟病的部门利益、“跑部钱进”等现象与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有着直接的关系;行政审批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社会自由、自主地发展,如果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大量事项都被纳入行政审批的范畴,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许多人为的“禁区”。过度的行政审批也增加了交易费用,提高了社会总成本。“现在很多企业抱怨,为了立项审批,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枚公章,花许多人情费用。”他说。 

  “一个全能的政府,即使不说会因权力过度集中造成腐败,也必然是一个不堪重负的政府。”燕继荣表示,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为政府“减负”,同时也是在为市场、社会“松绑”。 

  把该管的事管好 

  燕继荣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于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数量上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只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方式的开始,今后更需要做的是使政府管理从主要依赖“审批式管理”的状态向主要通过“服务式管理”的状态转变,即多一些事中、事后监管,多提供服务,多通过宏观调控抓大事、谋全局。 

  政府应投入更多的精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目前,“毒大米”、“毒生姜”、“掺假羊肉”等食品安全问题严峻,需要相关部门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做到有效监督;雾霾、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亟须加强治理;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还需提升服务质量;物价、房价等更需政府加大调控力度。 

  他指出,削减了行政审批权,要防止相关部门以此为借口,对以往的管理事务放任自流,变成“不管型”政府,不承担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并不是说政府对这一领域置之不理,而只是转变了政府的管理方式。比如,这次将企业投资风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及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水电站等项目的核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助于清洁能源的发展,但在审批权下放的同时,应当防止“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及新一轮的产能过剩,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等手段加以宏观引导。 

  燕继荣表示,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做好“加减法”,即在微观具体的事务中政府要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做好“减法”;在事中、事后监管,宏观调控,服务提供等领域政府要做好“加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进一步改革需更大的决心 

  今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5月15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从《决定》内容看,取消和下放审批权的范围涉及经济领域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尤其是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城市轨道、能源工程等重头项目的审批权力,其中,涉及国家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占了较大比例。“这些事实都表明了新一届政府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的决心。”燕继荣说。 

  他认为,此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不过是整个改革行动的第一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在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方面已经做了详细规定。但行政审批改革涉及许多部门利益,会遇到很大阻力,因此,进一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更需要决心和勇气。 

  “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并不是意味着要将行政审批减少到零。”燕继荣强调,行政审批是必要的,它有其正面功能,比如危险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潜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事项。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审批,哪些不需审批;哪些事项的审批权限归中央,哪些归地方。(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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