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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4-12-09              字体:

  国家登记局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实施细则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延长为5年。修订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1年,每年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标识延长证书有效期。修订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事业单位要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是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变为确认。修订前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修订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相关部门出具确认证明。  

  三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由年度检验制度变为年度报告制度。修订前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在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长1年。修订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在公示前,要将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同时,国家登记局制定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对公示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符合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必将对强化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的责任,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机制,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转变,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重登记向重监管的转变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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