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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规章实施办法的建议。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履行市本级总预算会计职责。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市级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根据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市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全市社会保险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承担市级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市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拟订市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围绕市委发展战略,服务全市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市级会计代理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税管理的建议。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市级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有关地方金融类企业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

  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资产处置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授权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即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地方财政志编纂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管彩票资金。管理全市财政票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中长期税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三)法规税政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协调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性政策制度的起草修订及审核上报。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政普法工作。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和重点产品竞争力调查工作,参与审核上报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退税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协调、处理涉及税务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市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市级预算的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承担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市本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县(市、区)的预算体制管理工作,做好咸宁高新区的财政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审核并汇总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负责市级预决算信息公开。

  (五)国库科。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市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管理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财政决算及市本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以及市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办理市级收入退库。承担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七)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应急、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市级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办理市级政府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资源性资产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财政投资领域政策和项目安排。

  (八)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公务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九)科教和文化科。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险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二)产业发展科。承担军民融合、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供销、高新区、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基金)。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审核并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农业农村科(农村财政管理局)。承担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扶贫、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牵头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农村财务有关工作,参与村级“三资”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及惠农政策落实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四)金融国际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市级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小额信贷管理职责。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市级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和政策管理,负责市级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负责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会计科。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社会审计业务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政治建设。

  (十六)财政监督科。研究、制定本市有关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完善地方财经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授权办理其他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十七)预算绩效管理科(投资评审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市级重大支出政策绩效、预算部门重大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拟订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八)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产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收益征管。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导监督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承担全市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相关工作。办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参与编制、审核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审核下达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

  (二十)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64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23 名(含总会计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5 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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