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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县(市、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编)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成果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修编整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全市镇村规划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设计及实施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及其他专项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拟订全市测绘(包括数字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实施“数字咸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相关市级重大基础测绘工程。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及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规划许可、验收核实及批后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参与城市传统街区、历史地段的划定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统筹全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2.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应坚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事权设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全局性会议和大型活动组织、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后勤管理、招标采购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整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法规科(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科)。负责组织与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起草、报批及相关修改和答复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汇编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与司法机关、城管执法的归口联络、协调。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专项执法,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重大信访事项。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信访工作。承担上级自然资源督察部门对咸宁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督办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登记资料。负责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报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三带协同”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编制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村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体系。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市级管理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申报、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的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九)测绘和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市本级重大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市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负责规范市域测绘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单位资质,审核组织和个人来咸开展测绘活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开发使用管理。推广使用测绘新技术和新工艺。

  (十)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协调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等工作。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标准化审批制度。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复核工作。承担市本级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等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和审批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履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市本级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评审、报批和成果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统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公园城市规划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实施计划和技术标准。开展公园城市研究。牵头制定公园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实施,协调推进公园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制定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政策文件。参与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三维城市辅助审批平台运行和维护更新工作。承担公园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 36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5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总规划师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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