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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根据授权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协调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咸宁。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指导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承担市履约有关国际公约相关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转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及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 3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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