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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地方条例、规章、标准、制度、发展规划、计划、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及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装饰装修、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咸宁城区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城市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编制市区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供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处理行业特许经营权制度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区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处理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处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工程项目的代建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汽水管线建设管理。

  (四)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指导村镇综合建设;指导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办;指导村镇房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历史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责任,负责拟订或指导防空袭方案的制订,监督、检查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的演习(练)落实,承担战时组织指挥城市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空袭后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组织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协调利用地方、军队通信网络保障人民防空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和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建(人防)部门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办件、证书发放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按照‘三个必须’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市政工程、房屋建设及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建设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人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住房和城乡(人防)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按要求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九)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有关的资金、资产管理。对住房公积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对全市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情况和人防经费、资产实施稽查、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和协调房屋征收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公务接待、公车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局系统重要工作的督办检查;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负责政务会议的组织和综合文稿的起草、审核和调研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住建局系统电子

  政务工作,管理市住建局(人防)网站;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各项综合考评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制定住建(人防)行业审批制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建(人防)部门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办件、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住建局(人防)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材料清单;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审批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有关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住建(人防)行业普法宣传、依法治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局权责清单的审查、协调、汇总发布工作;负责局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督促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全市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格准入、房屋配租、租金补贴、房改房调整、房改政策和动态管理等工作的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等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市场科。负责编制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负责编制和发布本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全市住房水平,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房地产价格标准和各项收费标准,指导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评估等行为;负责监督检查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引导全市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指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依法查处房屋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行为;协调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小区创建的考核。

  (五)城市建设科。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统筹编制、会审、申报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性项目,组织申报以及项目库的建立;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建设领域投融资工作,负责市区城市建设 PPP 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住建行业的综合统计数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比对,精准把握行业发展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定期汇总、定期分析的工作机制,为城乡建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六)村镇建设科。贯彻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办;指导村镇房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历史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七)人民防空科。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和拆除、报废、统计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科研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负责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监管,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建设、抢险救灾中平战兼容和转换的措施;检查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安全使用。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组织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规划、计划及保障方案、保障指挥通信畅通;检查指导人防通信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训练;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实施灯火管制;平时组织指导防空袭警报试鸣、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练;战时组织发放防空袭警报;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研究和制定促进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建筑行业扶持政策;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及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竣工验收;负责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承担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服务建筑产业发展事项。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参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协调和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勘察设计和科技科。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和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负责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技术引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等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搞好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组织拟订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含污泥)处理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策划政府投资市政公用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含污泥)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城市节水用水工作。

  (十一)审计财务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制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依照规定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国有资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照规定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统一核算与管理,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全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精神文明、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协调并支持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和指导全局机构编制、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调整、人员劳动工资、人才培养引进、人事档案管理及机制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业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职业技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汇报和协调处理离退休干部反映的问题;负责协助办理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老年证及丧葬、抚恤等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 40 名。设局长 1名(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3 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6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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