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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加挂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利政策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提出本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利综合发展规划、专业规划,指导县市区水利规划工作。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公告。按规定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程移民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开展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

  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二)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起草地方性水利政策规章草案,研究落实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水利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批市级水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水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评审、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河湖长制工作科(水资源科)。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负责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督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农民工用工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河道堤防和湖泊科。指导河湖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的开发、治理、保护与监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湖、闸站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按相关规定指导实施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和重要湖泊保护区及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闸站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六)水库农电和移民科。指导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参与审查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七)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科。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做好水情旱情预测、信息报送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九)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本部门的政治思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机关行政编制 32 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 名。

  第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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