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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文化和旅游工作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及相关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融合发展及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广播电视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监管。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市场。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体育行政管理职责委托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文明创建、信访、综治、调研、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生、驻村联系、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建议提案办理,起草全局性文稿和综合性工作报告。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统筹全市文化、旅游、广电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二)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审批的所有服务事项,承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工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备案;负责举办涉外(在非演出场所)、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审批工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初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的初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的初审工作;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事项等审批工作;全市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备案。负责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承担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公共服务科(艺术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承担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等文艺生产和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省、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图书馆、群艺(文化)馆、美术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开发利用、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文化的传承普及和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四)文物和非遗科。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市级文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指导文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和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国有收藏单位文物的登录备案和文物流通、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招商和投资促进科)。组织拟订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编制文化和旅游设施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产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文化、旅游、广电新型业态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本行业招商和投资促进相关工作。指导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技术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公共服务品牌创建。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六)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的整体宣传及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节庆展会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跨地区宣传推广、组织全市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七)市场监管科(体育科)。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拟定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受理、协调、督办市场举报。

  (八)广播电视科。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协调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的监管、指导、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的管理工作。

  (九)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拟订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 33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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