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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推进健康咸宁建设。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国家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符合全市实际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执行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落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全市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全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二)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归口管理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咸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落实措施建议,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再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二次供水设施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用水卫生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索证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4. 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科、招商和投资促进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行业招商和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二)规划发展和信息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三)财经审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综合协调卫生援疆援藏工作。

  (四)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行政审批科、职业健康科)。负责综合性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并组织分析、评估。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协调推进营养健康工作。拟订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体制改革科。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六)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咸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健康咸宁建设重大政策、任务、措施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血吸虫病防治政策、规划、方案。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和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咸宁的医疗保健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职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医政医药管理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医疗卫生工作。完善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药物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和总结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和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九)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氛围。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医学会的管理,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援外医疗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 40 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3 名,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5 名(含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正科级职数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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