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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将盐业执法整合纳入市场监管执法相关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监督实施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指导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考核。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承担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八)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统筹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打响区域知名品牌。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深化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

  4. 优化监管方式。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对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承办。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

  6. 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力度,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场秩序持续良好。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环节动植物疫病防控处置,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再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二次供水设施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用水卫生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索证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4.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定权限制定和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结果应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锅炉使用环节的排污许可证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动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淘汰落后锅炉等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锅炉节能环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 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各地经信部门作为食品、药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食品、药品、食盐行业管理职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经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7. 与市公共检测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负责编制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开展抽样、检验检测,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验检测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检验检测系统数据、年度检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报告,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监管、后处理、信息发布及质量提升等职责。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文明创建、综治、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目标考核、效能评估等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直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督导督查直属单位履职尽责,对不正确、不恰当履职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项目、绩效等审计工作。拟订实施本部门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科研攻关、科技普及、技术引进、成果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事项。

  (二)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协调相关立法工作,承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

  (三)质量建设和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激励制度。统筹协调质量强市建设、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质量强市和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质量强市建设、食品安全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督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考核结果的应用。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规定,建立完善约谈、通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建立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问责机制。负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执法监督科。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处、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其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

  (五)登记注册与许可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本级登记注册事项的案件调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个私协党委、党支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 12315 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属地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拟定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助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抵押物登记。建立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电子取证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定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实施全市广告发布登记和广告业统计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经营监管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市食品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研判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食品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安排部署经营领域食品安全重点专项整治行动。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协同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工作。指导全市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经营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指导和监督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创新、产业服务政策。协同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工作。指导开展全市药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十三)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配合实施国家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产业服务政策。协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十四)市场安全监督抽检监测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十五)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科。做好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相关工作。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承担品牌建设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协助制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指导开展全市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七)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管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指导、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国内外标准化合作。指导、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反垄断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科。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承担全市驰名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和监管。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指导商标、专利申请,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及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利用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依法保护专利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调处专利纠纷。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外事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人事方面改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68 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27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市场稽查专员 1 名、食品安全总监 1 名、药品安全总监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 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高新区分局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行政编制 22 名,科级领导职数 1 正 3副。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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