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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湖北省扶贫条例》和《湖北省老区建设条例》;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各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和推动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县(市、区)扶贫开发项目库的建设,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全市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扶贫开发、脱贫攻坚综合性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统筹巡视、巡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五)负责全市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定点扶贫;组织动员社会力量、联系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

  (六)制定全市扶贫领域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人才扶贫计划。

  (七)组织实施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担市精准扶贫全面小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办机关综合协调日常工作,落实行政事务管理;负责办文、办会、机要、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及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群团、政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开发指导科(法制科)。负责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扶贫开发有关文件;指导扶贫开发项目库的建设,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档立卡、国网系统数据维护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信息宣传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扶贫科。负责市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会商会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配合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负责驻村工作队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中国社会扶贫网推广运用工作;负责扶贫领域干部和贫困对象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督查科。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综合性检查、督办、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市直各行业部门扶贫工作考核;负责有关巡视、巡察、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负责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和扶贫作风建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 15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4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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