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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等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促进金融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咸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和县(市、区)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三)负责协调联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咸分支机构,开展对外金融交流。

  (四)协助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根据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八)对全市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市县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综合材料、办会、机要、财务、档案管理、对外联系协调、宣传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督查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开展全局性重大金融问题研究。起草金融领域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对机关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规范性审查。协调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交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指导管理科。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负责拟订支持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科技金融创新、绿色金融发展、县域金融工程建设。负责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金融扶贫工作。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鼓励引导企业到交易所和场外市场上市挂牌。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工作。负责贺胜金融小镇私募机构引进服务工作。联系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在咸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联系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企业上市指导工作。

  (三)风险防控科。负责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措施。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咸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协调指导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打击地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对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实施日常监管。配合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与银行、保险、证券业相关的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根据相关规定拟订上述行业发展规划、监管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负责推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工作。对其他需要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新型金融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3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 名。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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