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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切实加强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
时间:2017-03-23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咸编发〔2016〕1号)精神,切实加强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

  一是实地调研,摸清情况。20157月全省统战工作会议召开后,根据湖北省省委书记的有关指示精神,咸宁市市委书记、市长的批示意见,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亲自带队,与市编办、市民宗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调研专班,专程下到所辖6个县市区逐个开展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深入民族地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了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情况,就如何加强新形势下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加快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深入推进民族宗教领域改革,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方面深入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是沟通汇报,争取支持。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市编办主动与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多次联系、沟通,分析全市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实际运转情况,结合正在进行的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全市县级民族宗教机构设置模式和工作方案,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市编委领导专题汇报,征求意见、争取领导支持,以最优的方案指导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

  三是制发文件,指导工作。20161月7日,市编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咸编发〔20161号),严格按照“三个一”标准统一设置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要求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县(市、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统一兼任县(市、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人员编制统一要求按照不少于3人配备。 

  为确保《指导意见》精神尽快落到实处,近期,市编办将适时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调整设置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县(市、区)以各自编委名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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