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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积极试行新举措 强化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
时间:2013-07-30              字体:

  打造“阳光编制”,强化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是新时期中央、省、市编委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咸宁市编办2009年分设以来,依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机构编制,严肃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开展了市直全部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大清理,对每一家单位,均对照中央、省有关法规政策、本单位上轮机构改革的“三定”规定及上轮改革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机构编制文件等进行审核,同时,拟定了各单位各自的机构编制职能审定表、内设机构设置表、重点分目审核表、有关事项说明,与其本单位审核总表的各栏目一一对应,达到“五位一体”,对违反“五不准”的情况进行整改,确保了机构编制的严肃性。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建立健全上下编制审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办理人员上下编手续,以文件形式向市编办提出正式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市编办科室对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人员结构、空缺编数和领导职数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上编手续由编办主任审核后,报编委主任审批,下编手续由编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编办主任审批。每月初将上月办理情况汇总,并将有关资料按规定存档,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关部门配合搞好编制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市编办为及时掌握情况,快捷办理机构设置、编制异动、职数核定等工作,与市纪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有关部门在今后办理有关人员调入、调出、开除及有关机构设置、职数核定等工作时,将相关文件抄送市编办,启动用编前置程序。

  四、修订编委工作规则,提高机构编制精细管理水平。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精细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修订的《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市编委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办事机构、事项审批、文件审批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五、机关档案规范管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分设二个专门房间,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分别管理。将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立卷,做到排列科学、利用方便。将电子档案存档作为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凡是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存入纸质档案前,都要先制作电子档案,存入电子档案室,并配备与网络无联系的专用电脑和有专用无毒U盘,定期刻录DVD永久保存。二个档案库房符合国家规定,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六、重大事项全员会审,严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关口。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及重大机构编制事项,在具体承办人草拟,科室初审、领导重审的基础上,实行编办全体工作人员会审,对有关事项草案,逐条、逐句、逐字审核,每人均需发表个人意见,确定弄清每一个疑点,力争做到机构编制工作“零差错”。

  七、试行考核负分制度,完善机构编制评估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咸宁市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将责任项目分解为13类52分项,目标责任考核试行负分制,即各大类中的分项目分数扣完基本分后,按计分标准实行倒扣分,直至该大类分数扣完为止。真正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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