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编文〔2013〕42号
市委各部委,市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孝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孝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孝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党政群、政法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和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编制使用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核定的编制,是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定工资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实有人数和领导干部人数不得突破“三定”规定(方案)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进人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
2、编制的使用,应当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空编运行”的原则。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统筹核准使用编制,并保持适度空编运行。
3、编制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编制使用从严控制;职能调整变化不大的部门,编制使用相对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职能任务增加较多和加强的部门,编制使用可在编制总量内调剂。
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申请使用的编制应当与“三定”规定、职位(岗位)设置相一致,不得混用、挤占、挪用其他类别的编制。
4、编制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从严从紧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包括领导岗位调整、工作人员调动、招考(聘)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都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满编的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原则上只出不进。严格区分在编与不在编人员,确保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数相对应。
调整、增加人员原则上从同层级、同经费类型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调整。从严控制人员从县市区向市直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逆向流动,确保人员编制的良性循环。对有关特需职位的人员,可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编制使用的申请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须由其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申报。
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现有的编制数额;
2、单位现有的正式在职人数;
3、拟使用编制数额及用人职位(岗位);
4、拟新进人员来源,可分为:调配、招考录用(专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下同)、招考聘用(专指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含军转家属,下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
5、属人员调配使用编制的,需说明用编原因及编制使用对象是否符合编制使用要求。
6、其他要求提供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调配人员,必须经市编办核准用编后,方可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调配申请,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考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市编办集中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编办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统一招录。
(四)事业单位招考聘用人员,必须经市编办核准用编后,方可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办理人员招考聘用手续。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由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商市编办同意用编后,拟订安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计划。
属正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市直部门领导职数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安置意见,经市委决定后,下达安置计划。
(六)安置部队复员退伍军人,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编办同意用编后,拟订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计划。
(七)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下同)干部以任代调,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
三、编制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市编办受理编制使用的申请后,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对照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和职位(岗位)设置情况,统筹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建议同意使用编制的,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领导审批。
经市编委领导审批准予使用编制的,由市编办签发核准用编文件。
(二)用人单位凭核准用编文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人员招聘、调配申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在接到用人单位送达的核准用编文件后,按人员招聘、调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核准用编文件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内未使用的,自行作废。原用人单位若需用编,须重新向市编办申请。
四、编制使用的凭证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卡片管理。
编制卡片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凭证。编制卡片须同时加盖市编办和用人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编制卡片记载人员如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核准用编文件文号、录用(录聘用、调配、安置、任职)文件编号。
编制卡片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市编办保存。
(二)用人单位凭核准用编文件和相关部门的调配、聘用等手续,到市编办办理新进人员的编制卡片。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录用人员,凭招考录用文件办理编制卡片。
军队转业干部和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凭安置计划和安置手续,办理编制卡片。
副县级以上干部凭任职文件直接办理编制卡片。其中,有关任命党组成员的文件不得作为办理编制卡片的依据。
(三)机构重组、合并的,用人单位凭工作人员原有的编制卡片、人员安置的相关文件重新办理编制卡片。
(四)用人单位凭编制卡片到相关部门办理人员的工资核定、工资拨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等手续。
(五)编制卡片如有遗失的,须及时向市编办申请补办。市编办根据自留编制卡片,核实人员档案无误后,予以补办。
(六)严格实行一人一编一卡,保证编制实名制的落实。已办理编制卡片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市编办核销其编制卡片:
1、调出本单位;
2、辞职;
3、辞退;
4、受行政开除处分;
5、死亡;
6、单位整体撤销或转制为企业;
7、其他需要核销编制卡片的情形。
(七)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须在退休文件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退休文件向编办申报,对退休人员编制卡片进行分类管理。
(八)编制卡片办理、核销或者分类管理后,市编办及时更新编制实名制系统,以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五、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严格《编制管理台帐》的使用管理。《台帐》登记的编制事项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凡未经编制部门核准用编,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列入财政基础信息库、不纳入财政预算,不列入统发工资人员名单。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本文件有效期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