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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05-18              字体:

 

 

孝感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诚实守信意识,推动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1 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经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法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凡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从机构编制部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组建。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对投诉举报多、违规记录多的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事业单位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制定抽查内容清单。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全部纳入抽查内容清单,实现抽查内容全覆盖。

 

随机抽查内容清单在机构编制网站公开。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随机抽查内容清单,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络监测、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

 

抽查前,向抽查对象印发《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对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做出安排。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实地核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核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随机抽查应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或者阻碍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并将其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在机构编制网站和“信用湖北”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编办领导审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督促事业单位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到期后,应当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复核,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查人员,在核查中应当遵守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核查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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