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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0-09-16              字体:

第一条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调服务铁路、民航、邮政等工作,规划协调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三)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拟订有关措施、规定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含渔船)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监管。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相关规定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市财政性资金预算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查、审批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干线公路网的运行监测,负责市管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协调和管理,承担涉及交通工作的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公路、水路的科技、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宣传、文明创建、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工会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做好政府投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投资融资、银行信贷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全市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船舶(含渔船)检验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和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及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拟订交通运输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和承担公路、水路交通执法监督和有关行政应讼工作。

(五)计划科。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设项目,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交通战备办公室涉及交通工作的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六)建设管理科。拟订全市交通建设和养护市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协调涉及综合交通运输的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

(七)综合运输科。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协调服务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项目建设与发展。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措施、细则等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物流管理措施、细则等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和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客货运及驾驶员培训等相关辅助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及客运站场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行政审批科。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协调和办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兼职);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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