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和县(市、区)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等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证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关于证券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并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
(四)协助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政策,对权限内金融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健全信用共享与信用奖惩机制。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八)对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市、县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做好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做好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二)金融科。组织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等有关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省促进金融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证券工作、激励社会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协调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等工作。拟订关于证券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联络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孝感分支机构开展对外金融交流。指导和综合协调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发展。服务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区域发展融资。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承担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承担金融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转报。做好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三)监管科。协助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的各项工作部署。对权限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市、县政府金融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