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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8-15              字体:

第一条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督办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交易、经营环节中的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组织开展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规范性文件和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信用体系和保护协作机制的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以及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查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和监管,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考核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指导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减少、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厘清审批职责和审批事项事权。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食品、药品等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等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政策法规、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其队伍建设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便利化审批服务。负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落实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企业信息建设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配合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七)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打击传销和反走私执法工作。研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八)消费环境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拍卖行为、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九)广告监督与商标地理标志科。拟订广告业、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规划、监督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发布广告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商标注册、运用和管理。承担驰名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组织指导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拟订产品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制度措施和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督促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二)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开展食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餐饮服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计量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管理、监督认证认可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助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指导监督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召回。指导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药品监管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拟订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指导协助查处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
(十九)知识产权科。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培育和人才培训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和监管。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开展知识产权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6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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