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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着力构建“大城管”新体制
时间:2013-08-01              

  为提升城市面貌,打造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省最优、国内一流的城市,武汉市强力推进“城管革命”。武汉市委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决定从体制机制上着手,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按照改革创新、精简统一效能、管理与执法统一、依法行政、责权一致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与大城市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模式,实行“大城管”体制,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一、扩职能,建立管理与执法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按照武汉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战略目标的要求,在借鉴其它先进城市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整合扩展职能,理顺部门关系,增强协调性,成立了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能配置上,一是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能进行了整合,扩展城市管理职能,在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基础上并入了园林绿化执法、规划执法、环保噪声油烟执法相关职责,新成立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督办、考核职责,负责市容环卫、城市道路桥梁、景观灯光、燃气热力、户外广告的管理职责。二是坚持城市管理与执法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牌子,保证政策制定职能、指挥管理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的统一,提高城市管理运行效率,避免管理与执法的脱节。

  二、理关系,划清横向纵向职责任务分工

  改革中既注重理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同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又注重理顺市、区之间的纵向关系,划清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在横向上,针对城市管理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根据现有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城市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沿街开设门店、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井(沟)盖、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建筑垃圾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园林绿化管理执法、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等方面职责分工又进行梳理,重新进行了明确,确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公安等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划分了权责关系。在纵向上,将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相关的事权及审批权下放由区级承担,同时调整下放了部分适合由区级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理顺职能关系,建立了部门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为“大城管”体制的顺利实行奠定了基础。

  三、大督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和指挥督办职能

  为保障大城管职能的发挥,加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督办协调力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督查室,承担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的协调、考评及督促检查落实工作,对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还加强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指挥协调力度,设立了指挥协调中心(挂110联动工作处牌子),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发现、指挥、调度协调工作。通过强化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和指挥督办职能及机构配置,建立健全了大城管决策指挥和监督协调机制。

  四、大处制,构建精干高效的内部机构

  按照城市管理决策、综合协调、监督指挥、服务保障等职能分工,将内部职能相近的部门归并实行大处室制,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内部综合设置14个内设机构,平均每个处室编制数超过7名。改革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更加精简、分工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优化。

  五、大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

  将与城市管理执法内容相近、分散在其他部门的园林绿化执法、规划执法、环保噪声油烟执法相关职责整合并入市城市管理委会,充实了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实现了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的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与执法职能扩充相适应,重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设立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并承担跨区及重点区域和重要事项的综合执法工作。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从市园林、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划转了一部分编制充实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加强了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总队的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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