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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吸烟工作等27项职责部门分工意见
时间:2021-09-02              

  一、控制吸烟工作职责 

  (一)市卫健委是控制吸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承担市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除《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武汉地铁集团按照《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司其责做好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汽车加氢站的审批、验收、运营管理职责 

  市城管执法委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审批、验收、运营和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管职责 

  (一)市城建局负责主管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法查处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未硬化进出口道路或者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行为。 

  (二)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职责 

  (一)市房管局负责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二)市城建局负责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三)市城建局、市房管局负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销售、交付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督促开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购房人合理诉求不主动协调解决、引起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六、危房安全监管职责 

  市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选举合法性监管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履职监督及其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 

  (三)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街道、社区履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和日常运行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要将业委会建设作为社区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深化“三方联动”机制,加强小区居民自治。 

  八、医保报销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按规定权限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医保政策。 

  九、活禽屠宰和销售监管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家禽和牛羊集中屠宰环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产品安全等监管工作,组织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的经营行为监管,查处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的活禽经营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宰杀、经营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通信基站规划建设选址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审批。 

  十一、生活垃圾中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委按规定负责指导各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有害垃圾(含废旧电池)收集至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的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负责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分类暂存管理及有害垃圾(含废旧电池)后续运输、处置及监管工作。 

  十二、江滩内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职责 

  市水务局受城管部门委托,负责依法查处在江滩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十三、非电动汽车占用道路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监管职责 

  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电动汽车占用道路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的行为。 

  十四、道路桥梁安全管理职责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十五、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职责 

  (一)市城建局负责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依法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审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资料。 

  (二)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 

  十六、小区建筑垃圾场管理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改变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途的违法行为,以及小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二)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建筑垃圾堆放、清运管理。 

  十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监管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竣工验收后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市城建局负责竣工验收前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指导督促参建各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规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十八、水上搜救救援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授权范围内我市长江以外水域的有关救助打捞等工作。负责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民办培训机构监管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取缔住宅小区内违规开办培训班、培优班等行为。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 

  (二)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区人社局做好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民办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有关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执法和监管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执法。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十一、小区棋牌室、麻将馆噪声污染执法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小区棋牌室、麻将馆噪声污染的执法。 

  二十二、湖泊非法捕鱼执法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工作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 

  (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负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二十三、经营性体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职责 

  (一)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培训机构从业资格、等级资格考核工作,按《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审批、发放《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并实行验证制度。 

  (二)市文旅局负责文化体育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以及未经专业岗培训并取得专业岗位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二十四、煤炭销售环节质量抽检和查处工作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销售环节煤炭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登记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以及未经许可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工作。 

  二十六、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及监管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含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七、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 

  (一)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责令改正。 

  (二)市文旅局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污损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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