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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05-24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六)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八)监督管理市级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市林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九)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文电、会议、档案、保密、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和指导林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家、省林业局许可事项的审核、转报,以及权责清单中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受理林地征占用初审工作。组织协调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市级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对口援助、统计信息、基金征管、局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局直单位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市级林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生态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科。拟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林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和项目使用林地地理信息分析评估,协助做好涉林自然资源审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天然林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情况的统计、年报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市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负责审核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认定工作。组织种质资源库普查和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的质量监督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扶贫及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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