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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05-24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税发展计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级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研究我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统筹管理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市、区)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监督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负责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组织实施。

(七)拟定和执行全市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算、竣工决算。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十二)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规划,服务全市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

(十三)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省和市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十七)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级和城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机关后勤保障等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综合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资金。组织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拟定全市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三)法规税政科。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承担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内容的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监督全市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政普法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担增值税退税工作。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决算调整方案。承担市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等工作。统筹管理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综合性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负责综合性审计相关工作。

(五)国库科。组织拟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决算及市级总会计核算。承担财政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市对区财政性资金调度。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办理市级收入退库。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

(六)政府债务管理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承担市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公务开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公务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场所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政法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拟定全市政法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相关财政政策。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应急、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定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市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参与拟定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和政策管理。

(十)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制定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牵头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拟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农村财务有关工作。参与村级“三资”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及惠农政策落实监管等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产业发展科。承担军民融合、工业、商贸、地方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小额信贷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设管理工作。管理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基金)。审核并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级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按规定管理全市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

(十三)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社会审计业务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政治建设。

(十四)监督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局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投资评审科。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十六)预算绩效管理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市级重大支出政策绩效、预算部门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出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十七)资产管理科。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负责市级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事项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

(十八)信息科。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库建设。

(十九)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政策研究室。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财税政策的建议。承担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提出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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