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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96号)
时间:2017-05-05       

  十政办发〔2016〕9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及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协调和指导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和推动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考察、论证、筛选、审核、备案扶贫信贷项目、外资扶贫项目和其他扶贫项目;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和老区建设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并组织年度绩效考评;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负责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四)负责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老区建设、城区扶贫、“雨露计划”等专项工作,并组织检查验收。
  (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负责联系协调驻市中直、省直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协调和指导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组织开展 “千企进千村”活动,动员企业开展“村企共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工作。
  (七)拟订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指导老区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人才扶贫计划。
  (八)负责全市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加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及实施“精准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工作。
  (九)承担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设5个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办机关综合协调、督办、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全市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办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群团、老干部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承担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财务计划审计科。负责办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办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财务报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城区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秦巴山片区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三)扶贫开发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财政扶贫项目库;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组织年度绩效考评;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考察、论证、筛选、审核、备案扶贫信贷项目、外资扶贫项目和其他扶贫项目;按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负责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负责组织落实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雨露计划”等专项工作,并组织检查验收;负责全市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统计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建档立卡管理工作;加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及实施“精准扶贫”工作。
  (四)老区建设科。贯彻落实有关老区建设的决议、决定和政策;拟订扶持老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和推动解决老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负责老区建设扶贫项目立项、审核、备案和跟踪督办检查工作;负责老区建设年报统计工作;负责老区建设宣传工作;负责拟订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拟订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指导老区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人才扶贫计划工作。
  (五)社会扶贫科。负责制定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和对口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联系协调驻市中直、省直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社会扶贫有关信息、报表;组织协调和指导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千企进千村”,动员企业开展“村企共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工作;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等人才扶贫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再保留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老区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十堰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和《湖北省扶贫基金会十堰市办事处基金管理办法》开展活动,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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