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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接待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95号)
时间:2017-05-05       

十政办发〔2016〕9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接待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接待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接待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文〔2014〕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委办公室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承担各大军区副职以上领导和省军区正职(少将军衔以上)领导来堰接待工作的职责。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四大家”和中纪委机关领导(包括原担任过相当职务的老领导)的接待工作。
  (二)负责本省“四大家”省级领导和省纪委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包括原担任过相当职务的老领导)的接待工作。
  (三)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本省“四大家”、省纪委机关由副厅级在职以上领导带队的考察组、检查组、调研组(不含其会务活动和纪委办案组)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中央和省委干部考察组(考察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全国各省及市州(地级市州)由副厅级以上实职领导同志带队的“四大家”代表团来堰考察、学习的接待工作。
  (六)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负责国家、省来堰开展重要活动、重要工作等的政务接待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指导、帮助、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其对口接待工作。
  (九)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指导、帮助县市区接待部门做好有关的重要接待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接待宾馆(酒店)政务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市接待车辆的调度、安全运行及规范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接待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综合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安全、综治、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后勤服务等党政、行政事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接待车辆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劳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接待宾馆接待费用和其他支出费用进行监管审核和计划拨付工作;负责按要求定期定地存盘、扎账结算,并按期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和机关领导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等工作。
  (三)接待一科。负责来我市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四大家”和中纪委机关领导(包括原担任过相当职务的老领导)的重要接待和“四大家”副部级以上领导(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接待工作;负责上述副部级在职以上领导带队的考察组、检查组、调研组(不含其会务活动和纪委办案组)的接待工作;负责全国各地市州盟以上党政代表团的接待工作。
  (四)接待二科。负责来我市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方面的正副厅级领导的接待工作(包括全国各地市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副厅级领导)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厅级领导的接待工作;负责上述正副厅级实职领导同志带队的考察组、检查组、调研组(不含其会务活动和纪委办案组)的接待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接待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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