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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面推进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
时间:2017-05-24       

  近年来,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武汉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大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体制,特别是在2015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先行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又在全市12个行政区和4个开发区(功能区)全面推行以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全集中”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16个区(开发区、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已全部挂牌运行。 

  一、统一实行“三个全集中” 

  将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作为改革核心任务,推动区级综合行政审批由以往的“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 

  (一)审批职责全集中。各区在区政府机构限额内,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要求,单独设置区行政审批局,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审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启用区级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同时,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配置和机构设置。 

  (二)审批事项全集中。以区政府调整规范后公布的“权力清单”为基础,将区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类事项统一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在区政务服务场所集中统一办理,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审批权。审核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一并划转,由区行政审批局与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上报。同时,将设在各区的公安消防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市、区双重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及审批人员,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纳入审批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一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管,统一纳入绩效考评范围接受监督。 

  (三)审批环节全集中。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需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以及相关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统一交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 

  二、重点抓好“三个到位” 

  紧扣“放、管、服”各个环节存在的难点和“堵点”,聚焦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企业群众好办事”为导向,以审批材料规范、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监管衔接“三个到位”为重点,大胆探索,着力打造审批服务新模式。 

  (一)审批材料规范化初见成效。各区在原有“权力清单、程序清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审批流程优化,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对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进行多轮清理。一是规范申请材料清单,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依法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坚持内外分开,凡本部门可自行提供或通过协调相关部门可获取的材料,不得列入申请材料清单;坚持只减不增,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数量。二是规范办事指南,做到“五个不得”。与2015年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有关内容要素相比,除法律法规修订调整之外,各审批事项均不得延长办事承诺时限、不得增加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减少责任事项、不得增加办事环节。三是编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做到与网上审批相衔接。对每项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逐一编制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做到能够表格化的尽量实行表格化,暂时不能表格化的要做到简明、规范。经过清理规范,各区审批事项和相关办事指南实现了“一表清”、“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做到了简明化、规范化、表格化。 

  (二)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再造是区级行政审批改革关键所在,也是有效解决过去行政审批主体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协调难度大、审批时限长等弊端的有效方法。各区适应行政审批主体从多部门向区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对原来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复杂事项重点进行流程再造,推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重新编制了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打破互为前置等审批顽疾,最大程度缩短审批时限。此外,各区还因地制宜地以“事”为中心,对餐饮类企业、食品销售企业、药品零售类企业、电影放映类企业设立等审批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实行证照联办,实现了“一窗受理、同步审批、同时发证”。同时,各区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优化大厅功能布局,综合设置审批服务窗口,制定内部运行管理办法和帮办服务管理办法,并使用统一的《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容缺收件预审通知单》。 

  (三)审批监管衔接制度初步建立。各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了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实行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双告知”、“双反馈”,审批、监管和执法信息同步相互传送。二是建立了重大事项专项会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关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区行政审批局与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专项审查,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共同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了审批与监管工作协作制度,明确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责边界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实行审管分离体制后,各区还统筹推进区相关部门机构改革,适应行政审批集中后的新变化,按照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区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职责配置和机构设置,重点加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招商引资、公共服务等机构建设,打造促进创新发展的体制优势。 

  三、同步推进“三项建设” 

  推进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不是对原有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的修补,而是一项创新性、颠覆性改革。改革中,注重强化人员力量、技术支撑、配套制度等保障措施建设,确保改革能落地、见实效。 

  (一)建立专业队伍。实行“三个全集中”后,为确保行政审批局有效运行,各区着力打造审批和帮办服务两支队伍。一是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化审批干部队伍。各区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从事行政审批、懂专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充实划转到区行政审批局,还结合实际一并划转了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等专业技术人员,配齐配强审批干部队伍。同时,为确保改革后行政审批有效运转,各区多措并举开展业务交叉培训,提升审批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二是打造一支服务理念强、协调水平高、管理方式灵活的专业化帮办队伍。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为数不等的帮办服务人员,在办事咨询、前台受理、信息录入、资料扫描、业务指导、投诉处理等方面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过程、专业化、零障碍、零成本、高效率”的服务。 

  (二)建立技术支撑平台。为推进“网上办”改革创新,提高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能力和水平,营造一流的投资发展软环境。各区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网上综合审批平台,与专业部门审批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建成覆盖全区、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实现区行政审批局与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件信息、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方面的资源共享、数据联通。通过手机导办、终端自助等多渠道为公众提供无差别、全天候、全过程的审批服务。实行审批事项在线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预受理,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简易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加强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搜集、储存、管理、分析,逐步构建市区统一的行政审批“大数据库”,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三)建立配套制度。改革实施后,区行政审批局对上要衔接上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下要服务企业群众,各区着力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建立纵向衔接机制,对区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结果市直部门予以认可;对区行政审批局报送的审核转报事项市直部门及时予以受理;凡召开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会议和培训,市直部门除通知区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外还一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参加;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等,一并传达到区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各区加强区行政审批局与上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做好来自多个部门的业务指导、政策学习、工作考评等对接工作。推动审批服务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将量大面广、简易可行、贴近基层的审批服务事项,通过派员、代办、服务网络前移等多种有效方式入驻基层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实行受理环节和审批环节相对分离,发挥全市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作用,落实监管日志备案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区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并完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加强中介服务监管。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脱钩不彻底、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推行限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大力整治“红顶”中介,扩大市场竞争主体,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组织评价和退出机制。经过清理规范,武汉市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2项,25项事项经过取消或调整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下一步,武汉市将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突出“依法、便捷、透明”理念,围绕“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目标,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努力打造政务环境新高地,为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武汉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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