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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编办文〔2017〕2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20       

 

 

 

 

 

 

荆编办文〔20172

 

 

 

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

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做好2016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报送范围和时间

    凡领取荆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报送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1711331

    二、年度报告报送流程

    1、登陆年报系统。

    具体操作:使用IE浏览器(6.0以上版本),打开“事业单位在线”(www.gjsy.gov.cn),点击左上角的“事业单位用户登陆”按钮,选择“非试点省:申请年度报告”进入,使用图片登陆模式登陆。未领取或遗失“图片密码”的事业单位,请电话联系8440911

    2、在线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下载打印后送举办单位签字盖章。

具体操作:进入年度报告网上提交页面后,根据提示填写表格(填写可参考: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3、拍照或者扫描相关图片。

 具体操作:依次拍照或者扫描(建议使用gifjpeg格式,系统要求每张图片不得大于100K

    1)举办单位盖章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需加盖财务章)

4、在线提交拍照或者扫描后相关图片。

    具体操作:按照系统界面依次提交图片,其中“举办单位盖章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全套图片”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可选)”一栏上传。

    5、最后提交。

    具体操作:点击界面最下方的的灰色条块:“提交申报材料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6、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以备抽查。

    三、年度报告公示

    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年度报告报送结束后,除涉密或少数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敏感的事业单位经审定可免予公示外,所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全部向社会公示。在公示前已提交的年度报告,如需修改的,可联系我办退回,并在331前再次完成提交。我办将于331后将年度报告内容在“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公示。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保密审查工作。如年度报告公示中出现泄密、失密等情况,由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年度报告报送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随机抽取事业单位,对其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事项进行书面抽查和实地核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虚假、失实,以及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理,列入异常情况名录予以冻结,同时将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上报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责任自负。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0

 


附件上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2.   )年度:填写上一年。如201711331报送年度报告,应填写(2016)年度。

3.单位名称: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按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内容填写。

6.资产损益情况:分别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科目的数额。

7.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或“.政务”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注:如荆州市政府的中文域名为“荆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8.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等。

9.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执行情况:上一年度是否按规定申请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没有变更事项的请填:严格按照变更登记规定执行,暂无变更事项。

10.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上一年度内以下情况:

1)执行本单位章程的情况;

2)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

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1.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填写本单位业务范围涉及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文件,涉及多项的,应分别填写、并证明有效期;(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要填在这里,它不是资质认可或执法证明文件)。

12.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绩效”填写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绩效考评及结果;“受奖惩”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以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诉讼投诉情况”填写是否有诉讼及社会投诉及具体内容。

13.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14.事业单位委托意见: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15.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如下意见,情况一:“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并经保密审查,可以向社会公示。”(只盖公章未签署意见的视为此种情况);情况二:“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经保密审查不能向社会公示。”(属于情况二的,应该事先与登记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16.填表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17.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2

 

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鄂信用文〔201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应客观采集信息、客观评价等级、客观发布评级,依法依规对事业单位进行评级发布,向社会无偿提供客观、准确的信用信息,做到有利于事业单位实现和发展公益服务社会功能,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多的公益服务,有利于深化改革、释放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专责小组负责协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评分标准;

  (二)等级评价。每年根据依法采集的事业单位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组织第三方评级机构按统一标准进行社会信用评价定级;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调整;

(四)公开透明。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应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社会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有关政策情况;

  (二)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能力及重要工作成效情况;

  (三)合同履约及依法依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

  (四)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情况;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情况;

  (三)举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四)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五)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经法院审判后已生效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公开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社会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有效形式核实后的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事业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审定评级。

  第九条 评价结果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有经认定足以影响社会信用评级的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调整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事业单位已撤销的,应及时注销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社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突出,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90分以上;

  (二)B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好,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89-75分之间;

  (三)C级:有失信行为,公益服务绩效一般,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严重下降,评价周期内有轻微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74-60分之间;

  (四)D级:严重失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差,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较差或基本丧失,评价周期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等。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一)未按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节轻微的;

  (二)未及时按要求落实相关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导致某些信用指标无法准确判定的;

  (三)其他相当情形。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被评价为C级的;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注册“.政务”或“.公益”中文域名的,有外网网站但未按要求加挂“事业单位”标识的;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相关法律制裁的;

  (七)有合同欺诈行为、严重债务风险、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或因违规被取消执业资格的;

(八)其他相当情形。

 

第五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

  (一)向社会发布社会信用良好信息;

  (二)对社会信用等级连续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根据持续年限,向社会专项发布社会信用优秀信息。

  第十六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事业单位,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

  (一)提出整改意见;

  (二)列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对象;

  (三)必要时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和处理;

  (四)向社会发布较大社会信用风险警示;

  (五)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对失信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参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事业单位:

  在采取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

  (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警示;

(二)对情节特别严重或不能正常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按程序办理撤销机构、收回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第六章 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

  第二十条 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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