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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重申“四个不准”严控机构编制
时间:2013-08-14       

  2012年3月3日,湖北省荆州市召开县市区委书记座谈会,荆州市委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法纪观念,以过硬的措施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提升机构编制公信力,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坚决做到“四个不准”:

  一是不准新增机构。除了中央、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省编办有明确规定之外,不准新增机构。对确需增设的机构,采取挂牌的方式解决,或者增设前要事先撤销与新增机构同性质的单位,确保有增有减、减大于增。

  二是不准增核编制。切实增强编制总量控制观念,不准跨层级调剂编制,不准调剂不同性质的编制。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之间确需调剂编制的,要坚持同性质单位之间调剂,不得逆向调剂。

  三是不准超编进人。全市招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有空编并报省编办审批。县市区招考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报荆州市编办核准。

  四是不准超职数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职数管理规定,组织部门在酝酿干部时,首先要看有没有空编和空职数,没有空编和空职数的,不得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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