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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9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委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及“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市城乡规划局(市测绘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客运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事项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委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城管执法监察、市容环卫管理、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将原市建委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划入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 

  (六)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执法监管职责。 

  (七)加强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及规划的拟订,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的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监督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规划。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国家、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监督并参与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负责管理全市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业市场准入。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负责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六)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指导、检查、督促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和组织实施城区全民义务植树。 

  (七)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管理;监管和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荆门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及城乡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十)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编制全市城乡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参与旧城区改造工作。 

  (十二)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委系统重要工作的督办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社会治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委直属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对委及直属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负责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普法学习教育工作。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并监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及建筑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管;监督并参与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核发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协助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社团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企业技术革新、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荆门中心城区“楚天杯”创建和考核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扩设计、审查、报批及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建设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并指导城乡建设、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核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证;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工作。 

  (六)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查处违章勘察设计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技术引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监督管理;监督并指导散装水泥推广运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管理;负责全市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工程师等相关注册师的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城乡规划。 

  (七)公用事业科 

  负责拟订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建燃气企业及荆门城区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和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审查;指导荆门城区自备水源单位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指导公用行业优质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公用行业监管。 

  (八)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参与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楚天杯”创建和考核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九)财务审计科 

  协助编制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基金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组织、审计;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乡镇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制订系统内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计划;管理委直属单位财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委属单位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财务管理。 

  (十)建设信息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本系统信息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本系统政务宣传和政务信息的采集、编写、审核、上传及发布;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全防护和技术保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程类高、中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行业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负责委及委直属单位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老干部科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专职团委书记、老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建委所属市城管监察支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将原市建委所属市公用事业管理处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分别划入住建委和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委所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市市政园林设计研究院、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城建幼儿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整体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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