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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9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市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取消医疗广告许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及竣工卫生验收职能。 

  (五)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六)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七)增加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职责。 

  (八)增加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中的规划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拟订全市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措施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六)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性卫生规划工作;负责本系统规划建设、财务和资产管理;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本地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卫生统计工作。 

  (三)卫生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卫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依法承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或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农村卫生管理科(新农合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承担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科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七)医政医疗服务监管科(中医药管理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和医疗广告的前置审批等工作;负责卫生高新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八)基本药物管理科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拟订全市基本药物询价、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保健对象进行健康体检。 

  (十)人事科(老干部科) 

  协助局党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卫生援外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 

  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督促全市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主任1名(副处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老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二)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的职责,暂仍由市卫生局承担,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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