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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9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水利局的全部职责。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取消指导水利行业的多种经营、水电供电营业区划分审批、水库岁修大修审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预算审批、水库水文预报方案及洪水调度考评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水务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县(市、区)水务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务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水务资金的使用。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负责全市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等水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的管理和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组织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水务行业建设市场;组织市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 

  (十一)开展全市水务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水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务行业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水库和跨县(市、区)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科技与信息化科 

  拟订全市水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有关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市管和市重点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监督全市实施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统筹管理并协调全市水务行业科学技术与教育工作,拟订全市水务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行业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组织、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推进全市水务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水务工作的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普法教育工作;协调跨县(市、区)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市水务部门预算;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市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水务综合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局直属单位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五) 建设与安全监督科 

  负责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研究解决全市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指导、组织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 

  承担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组织开展市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水库科 

  承担全市水库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注册登记、蓄水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湖泊管理工作。 

  (七) 水土保持科 

  承担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八) 农村水利水电科 

  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村节水灌溉、排涝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灌区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中小水电站建设和管理。 

  (九) 人事科(老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城市防洪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内设综合科、防洪调度与抗旱减灾科。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洪调度与抗旱减灾科科长职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汉江干线市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四)关于荆门市水利局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和荆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和编制人员,按荆编办发[2007]39号、荆编发[2008]30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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