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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77 7

 

 

 

 

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监管清单制度,规范部门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监管部门),其监管清单的编制、公布、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清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协同推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管清单制度建设,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

市编办具体负责统筹市政府部门监管清单的编制、调整和制度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管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和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智慧办负责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五条  监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监管清单,并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审管一体事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事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审批部门配合;涉及多部门事项,实行“谁主管、谁牵头”,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监管职责及其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投诉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通过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名称、监管内容、监管程序、方式频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纳入监管清单的事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检查事项、涉及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第八条  监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撤并、事权调整等情况,在监管事项发生变化的30日内,对监管清单进行调整,报市编办审核确定。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清单所列事项逐项制定操作规范,细化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和处理措施。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监管事项特点及所涉及行业特性,细化量化监督检查指标,划定监督检查边界,确定抽查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监管方式采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制定方案、成立专班、确定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卷宗资料归档等。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日常监管的,应当体现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面向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将“一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录入监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执法人员变更情况,动态调整,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依法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信用较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监管清单中监管事项处理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监管计划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制定工作方案,除突击检查或暗访外,对监管对象实行事前告知。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五条  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推送共享审批、监管信息。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监管部门,审批涉及现场踏勘等对事中事后监管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应当通知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参与;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执法检查、处理措施情况,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机制。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组织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联合督查,重点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投诉举报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较多的部门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由市编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监管清单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执法检查、结果公开、信息推送共享、资料整理归档、投诉等重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监管部门的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结果纳入部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制定、调整、公开监管清单的;

(二)未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的;

(三)未编制监管清单操作规范的;

(四)不按清单事项、内容进行监管的;

(五)审管信息不同步、沟通衔接不及时,不推送、共享、公开监管执法信息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

(七)侵犯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监管清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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