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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编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时间:2014-07-30              

荆门市编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                               1

权力编码

11

权力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实施主体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1、设立登记或备案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变更登记

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住所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办理注销登记。

许可期限

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登记或备案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经费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24-2334379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                           2 

权力编码

31

权力名称

对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3)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4)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5)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6)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7)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8)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

自由裁量权

细化量化标准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0724-263388612310

二、行政处罚类                           2  

权力编码

32

权力名称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自由裁量权

细化量化标准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24-2334379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监督检查类                      2 

权力编码

121

权力名称

对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3、《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48号)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行本级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监督内容

1、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3、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定额、领导职数配备、人员结构等情况;

4、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情况;

5、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6、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规定(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执行情况;

7、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8、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9、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10、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编外借用人员的情况;

11、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12、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

13、各级各部门上报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

14、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监督程序

1、拟订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3、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前培训;

4、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5、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方面、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6、查阅机构编制有关文件、编制凭证、工资基金册、人事异动资料等各种有关材料;

7、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8、汇总检查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

9、作出检查结论。

监督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督查室、市编办督查科

0724-263388612310

 

 

三、行政监督检查类                      2 

权力编码

122

监督检查事项

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力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3、《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第五条: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下一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年检。

监督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监督程序

1、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2、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年度报告书》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监督对象

本级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下级登记管理机关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荆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24-2334379

 

 

行政监督流程图

         
     

1、依据年度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2、领导交办例行检查

3、根据举报检查等

 
 
 
 

 


                                                                                                    

                       
   
 
 

 

 
   
   

检查实施

 
   
 
 
   
 

 

 

 

 

 

 

 


 

 

 

 

 


发现

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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