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警告书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截至2016年4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报送的2015年年度报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书面警告,该警示信息将自动进入公共数据库,并作为不诚信信息向社会予以披露。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警告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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