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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06-22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医疗保障局承担。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党建、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管科。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全市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承担中央、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承担中央、省、市财政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配套补助资金的落实。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依据职责权限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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