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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06-22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推进健康荆门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典。
  (三)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六)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安全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八)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促进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全市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全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一)归口管理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荆门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协调推进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公共服务职能的转移和承接。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职责,其他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
  3.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文件、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宣传、档案、督办、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离退休干部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协调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综合协调卫生健康援藏援疆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拟订卫生健康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
  (五)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综合性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并组织分析、评估。组织起草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保障药品供应。
  (七)健康荆门建设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健康荆门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健康荆门建设重大政策、任务、措施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承担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督办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全市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和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做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和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等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卫生动员工作。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专家在荆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医疗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十二)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意识形态、纪检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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