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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06-22              

 第一条根据《荆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和《荆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湿地和森林质量等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和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扶贫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林业安全生产。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指导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木种质资源、新品种保护。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市、县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督察。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起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调查登记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开发利用科(所有者权益科)。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制定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初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县(市)、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制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许可。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用途管制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制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负责提供各类建设项目报建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一书两证一核实”证书发放工作;承担政务中心服务窗口运行和日常管理。
  (六)建设工程科。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审核;负责批前公示批后公布;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验收核实;指导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七)基础设施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本部门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负责市域范围内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规划选址;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批后跟踪落实规划工作,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验收。参与涉及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的规划工作。
  (八)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拟订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九)森林资源管理科。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承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十)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灾害防治科)。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监管。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协助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管理全市地质工作。协助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一)测绘和地理信息科。负责拟定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测绘项目登记;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保密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负责组织协调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地理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负责全局技术信息化统筹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和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的获取和开发应用;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工作。
  (十二)林业发展科(绿化办、森林防火办)。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协调编制全市国有林场、林木种苗、林业产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指导林木良种选育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业血防、沙化土地治理、全民义务植树、森林质量提升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组织种质资源库普查和建设工作,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基地、林产品加工项目建设、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等工作。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的防火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和信访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各级督察机构对荆门市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督办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重大信访事项。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市、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
  (十四)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十五)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驻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局长4名,专职市自然资源副总督察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任1名、自然资源督察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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